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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失发票应如何处理? |
| 副标题: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18 |
纳税人遗失发票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报告和有关部门证明发票遗失的材料、《发票领购簿》、《发票遗失报告表》,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在《发票遗失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后,应在本市报刊(《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或《深圳法制报》)上公告声明作废。待纳税人公告声明作废后,税务机关再根据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对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造成发票遗失的,给予重新领购发票,免于处罚;
2.对纳税人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发票遗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遗失发票的位数(面额)和数量及造成的税收损失程度依法进行处理,再给予重新领购发票。
对纳税人遗失发票存根的,除不需登报声明作废外,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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