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22条:“……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二)条件:独立的法人资格,证照齐全;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能够按照地税机关要求保障供应发票;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保密、保管及其他有关制度;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保证发票安全;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有关规定。
(三)数量:每个设区市一至两家企业。
(四)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印刷经营许可证;
3、工商营业执照;
4、税务登记证;
5、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2、条件:已办理报验登记手续;提供担保人或缴纳发票保证金。
3、数量:无数量限制。
4、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4)法人代表或业主身份证及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24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2、条件:开票软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审定,其使用的开票软件必须具备符合地税机关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要求的功能模块;定期向地税主管部门报送开票电子数据。
3、数量:无数量限制
4、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开票软件的审核报告。
(三)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2、条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
3、数量:无数量限制。
4、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三、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6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二)条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三)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四、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二)条件: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地税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有实际困难的。
(三)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明。
五、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11号)第32条: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需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二)条件:有代售意愿的代售户。
(三)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代售户银行帐户;
5、代售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税务行政许可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在法律、法规或地税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同时根据申请事项的不同提交相应全部申请材料。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二、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地税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属于地税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二)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级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地税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受理行政许可决定及告知补正通知书,应当出具加盖本地税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地税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地税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地税机关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有权要求听证。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地税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听证申请,地税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依法组织听证。
四、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地税机关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颁发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许可证件或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开许可决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网站上同时公开。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地税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五、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地税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税务行政许可证件有有效期限的,被许可人依法提出延续申请,地税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书面决定。
六、特别规定。纳税人申请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由地税机关依法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被许可人领购发票时,按照批准的数量、版式领购发票。发票领购簿一次批准,长期有效。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由纳税人根据需要办理的事项分次申请、办理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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