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
(二)负责领导和组织全县地方各税及其他各项收入工作,运用税收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地方税税种及国务院、省政府指定的资金(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组织税收宣传工作。
(四)负责组织查处全县范围内偷税、逃税、骗税、抗税案件工作;指导系统税收稽查工作;负责全县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五)组织开展地方税收调查研究工作;监督检查全县各地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六)负责全县地税系统税收电子信息化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管理,做好计算机在全县地税系统的推广、运用工作。
(七)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
(八)负责全县地税系统的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
(九)负责全县地税系统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负责全县地税系统的执法监察工作、内部财务审计工作、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
(十一)承办上级局、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领导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李生和:主持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姚小林:协助局长分管办公室、人教股、后勤服务中心、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挂片:桥头分局、苏溪分局。
党组成员、副局长陈建明:协助局长分管稽查局、发票所。挂片:永昌分局、三都分局。
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旭明:协助局长分管税政股、征管股、信息中心。挂片:小龙分局、沙村分局、万合分局。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彭建成:协助局长分管监察室、计财股、办税服务厅。挂片:新区分局。
三、机构设置
泰和县地方税务局组建于1994年10月,为正科级单位,是主管地方税收的直属机构。内设办公室、税政股、人教股、征管股、计财股、监察室6个职能股(室);下设发票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3个正股级事业单位;下设稽查局、办税服务厅2个副科级直属单位和新区、桥头、三都、苏溪、永昌、沙村、小龙、万合8个副科级基层分局。
四、各股 (室)主要工作职能
(一)办公室。负责处理县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审核有关综合性的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保密、政务信息和报刊发行、督查督办;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联系电话:0796—5331749。
(二)税政股。负责全县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筵席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地方各税、教育费附加、其他有关收入及基金(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制订有关征收管理的制度、办法和措施;负责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财务管理;涉外地方税收以及其他有关收入及基金(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做好税务复议、应诉、赔偿及税务行政处罚组织听证工作。联系电话:0796—5333172。
(三)征管股。负责全县地税系统税务登记、申报和税收资料的管理工作;制定有关综合性征收管理的制度、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地税系统的税收征管改革工作;负责全县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负责组织征管质量的考核工作;负责税法宣传;负责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核、报批工作以及注册税务师的考务工作。联系电话:0796—5333172。
(四)计财股。负责编报税收长远规划;编制和分配年度税收执行计划;制定全县地税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研究建立地方税收统计报表指标体系,汇总分析全县地税税收会计、统计信息数据;负责印制和管理全县地税系统税收票证;负责管理系统内的经费、服装、装备。联系电话:0796—5339188。
(五)监察室。负责全县地税系统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县地税系统行政监察工作。联系电话:0796—5321360。
(六)人教股。拟定全县地税系统的人事管理制度,管理地税系统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全县地税系统的职称评聘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县地税系统内的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县地税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县地税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联系电话:0796—5333170。
(七)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局机关后勤管理,房产管理,对外接待,车辆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办公楼及宿舍的环境、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以及局机关干部职工的公费医疗等后勤保障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联系电话:0796—5333171。
(八)信息中心。制定全县地方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和各项信息管理制度及标准规范;负责指导、组织和实施全县地税系统税收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建立、管理和维护全县地税系统计算机网络、网络安全体系、灾备中心、视频会议及办税服务厅监控系统;负责全县地税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的集中采购工作及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全县地税系统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开发测试、推广应用和操作培训等工作;负责全县地税系统信息数据的存储、管理和备份工作,确保数据安全;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网和信息交换;参与指导全县地税系统的办公自动化建设,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和服务。联系电话:0796—5328303。
(九)发票所。负责全县发票管理工作。联系电话:0796—5333073。
五、单位服务承诺
(一)严格执行“六公开、六不准”承诺。公开税收政策,不准收过头税;公开评定税负,不准收人情税;公开执法程序,不准违规操作;公开处罚标准,不准乱查滥罚;公开服务内容,不准拖延慢待;公开廉政纪律,不准吃拿卡要。
(二)严格履行限时办结服务承诺。
涉税咨询:纳税人上门咨询,要热情接待,耐心解答,直到纳税人满意为止;纳税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要认真记录和登记,能当场解答的立即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时,资料合法齐全,即受即办;注销登记一般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纳税人需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在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等有关资料后即时办理。
发票管理:纳税人申请办理《发票领购簿》的,资料合法齐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发票领购簿》;纳税人申请自制发票的,资料合法齐全,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准;纳税人领购、开具发票的,资料合法齐全,即时办理。
申报纳税:纳税人采用直接申报方式的,即时受理审核,开具税票;延期申报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延期缴纳税款的,报省地税局批准,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对纳税人提交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申请,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审核批准。
减、免税审批:地税机关在收到减免税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审批。
办理退税:地税机关发现多征纳税人税款的,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征税款要求退税的,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实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办理退还手续。
行政处罚听证:纳税人要求举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地税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纳税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行政赔偿:地税干部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纳税人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在收到纳税人赔偿申请之日起依法审理,并在两个月内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行政复议:收到复议申请后,决定不予受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最长延期不超过30天,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依法送达地税文书:地税机关制作的涉税审批文书、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等税务文书,在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定程序送达纳税人。
(四)实行首问责任制。凡纳税人到地税部门办理涉税事项时,第一个接受问询的地税干部必须引导办理相关事项,严禁相互推诿。
(五)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地税干部在受理纳税人办理涉税审批(许可)事项时,对不需审批(许可)的或不属于地税机关职权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或告知纳税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避免纳税人来回奔波。
(六)推行假日预约服务。在节假日,纳税人以函、电方式联系涉税事宜,地税人员应认真做好记录和登记,承诺在约定的时限内办理;纳税人遇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办理的,要想办法帮助解决,不得拒绝。
(七)推行延时服务。地税干部在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临近或者到达下班时间,没有办理完结的,必须延时办理完毕。
六、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一)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许可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7条、第28条、29条。
办理部门:泰和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各基层分局办税服务点窗口。
联系电话:0796—5328352。
办理对象:外省(市、县)到本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纳税人。
办理条件:外省(市、县)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到本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申请领购地税普通发票的,提供发票保证金或担保人,已办理过根验登记的。
办理程序:
①申请: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
②受理:受理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③审查:审查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
④决定:决定人为申请人所在地县以上地税局主管局长。
⑤送达:办税服务厅将许可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
⑥公告:在办税服务场所、其他办公场所或网站上公开;
⑦变更
⑧撤销与注销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规定,二十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监督部门和监督电话:泰和县地税局监察室5321360。
办事纪律:依法行政。
申请人需提供全部材料目录
⑴《行政许可申请表》
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⑶税务登记证副本
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⑸法人代表或业主身份证及复印件
⑹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⑻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使用计算机开票的许可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7条。
办理部门:泰和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各基层分局办税服务点窗口。
联系电话:0796—5328352。
办理对象:需要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
办理条件:纳税人确实具备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人员及设备条件,并且制定了发票管理制度,可以正确开具和保管发票的。
办理程序:
①申请: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
②受理:受理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③审查:审查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
④决定:决定人为申请人所在地县以上地税局主管局长。
⑤送达:办税服务厅将许可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
⑥公告:在办税服务场所或其他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开。
⑦变更。
⑧撤销与注销
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未作出,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全部材料目录:
⑴《行政许可申请表》
⑵工商营业执照及副本
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⑷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⑸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许可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7条。
办理部门:泰和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各基层分局办税服务点窗口。
联系电话:0796—5328352。
办理对象:需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
办理条件: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大,全省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其经营需要。
办理程序:
①申请: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
②受理:受理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③审查:审查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
④决定:决定人为申请人所在地县以上地税局主管局长。
⑤送达:办税服务厅将许可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
⑥公告:在办税服务场所或其他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开。
⑦变更。
⑧撤销与注销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规定,二十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全部材料目录:
⑴《行政许可申请表》
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⑶税务登记证副本
⑷企业申请自印发票的票样
⑸企业内部发票管理制度
⑹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⑻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对发票领购资格审核的许可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6条。
办理部门:泰和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各基层分局办税服务点窗口。
联系电话:0796—5328352。
办理对象:需要领购地税发票的纳税人。
办理条件: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需要领购地税发票。
办理程序:
①申请: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
②受理:受理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③审查:审查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
④决定:决定人为申请人所在地县以上地税局主管局长。
⑤送达:办税服务厅将许可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
⑥公告:在办税服务场所或其他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开。
⑦变更。
⑧撤销与注销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规定,二十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⑴《行政许可申请表》
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⑶税务登记证副本
⑷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⑸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⑹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⑺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的许可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条。
办理部门:泰和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各基层分局办税服务点窗口。
联系电话:0796—5328352。
办理对象:需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
办理条件:生产经营规模小,无建帐能力,且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专业机构或地税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有困准。
办理程序:
①申请: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
②受理:受理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③审查:审查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
④决定:决定人为申请人所在地县以上地税局主管局长。
⑤送达:办税服务厅将许可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
⑥公告:在办税服务场所或其他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开。
⑦变更。
⑧撤销与注销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规定,二十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⑴《行政许可申请表》
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⑶税务登记证副本
⑷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⑸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⑹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印花税票代征许可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32条、第33条。
办理部门:泰和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各基层分局办税服务点窗口。
联系电话:0796—5328352。
办理对象:需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
办理条件:
①发放权利、许可证照单位和办理应税凭证的鉴证、公证单位,以及民航、铁路、公路运输、金融保险等发放和办理印花税应税凭证的单位。
②能够履行监督纳税人依法缴纳印花税义务的。
③所取得的税款能够专户存储。
办理程序:
①申请: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
②受理:受理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③审查:审查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
④决定:决定人为申请人所在地县以上地税局主管局长。
⑤送达:办税服务厅将许可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
⑥公告:在办税服务场所或其他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开。
⑦变更。
⑧撤销与注销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规定,二十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⑴《行政许可申请表》
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⑶税务登记证副本
⑷代售户银行帐户
⑸代售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⑹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⑻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七、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部门:泰和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各基层分局办税服务点窗口。
联系电话:0796—5328352。
办理对象:本辖区内,企业,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或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
(4)公章和财务章;
(5)房产证书或租房协议;
(6)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收费情况:收费。收费依据是价费字(92)111号文件。
办理部门:泰和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各基层分局办税服务点窗口。
联系电话:0796—5328352。
(二)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对象:本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发生税务登记内容变化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办理条件: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
(4)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及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
(3)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费用情况:收费。收费依据是价费字(92)111号文件。
办理部门:泰和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各基层分局办税服务点窗口。
联系电话:0796—5328352。
监督电话:0796—5321360。
(三)办理停业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对象:本辖区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办理条件: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个体工商户携带以下资料到个体集贸税务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停业登记表》和《复业单证领取表》。
所需提供的资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未使用空白发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办理部门:泰和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各基层分局办税服务点窗口。
联系电话:0796—5328352。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电话:0796—5321360。
(四)办理复业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对象:本辖区内,已办理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办理条件: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复业单证领取表》,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办理部门:泰和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各基层分局办税服务点窗口。
联系电话:0796—5328352。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电话:0796—5321360。
(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对象:本辖区内,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办理条件:
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 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注销税务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税控装置(IC卡、密码器)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填写《纳税清算申报表》(一式两份) ,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到主管税务所缴销发票。
办理部门:泰和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各基层分局办税服务点窗口。
联系电话:0796—5328352。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电话:0796—5321360。
(六)办理延期申报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办理对象:本辖区内,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能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书时,可以延期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办理条件: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申报申请表》一式两份。申办内容包括纳税人全称(加盖公章)、税务登记号码、经济类型(经济性质)、延期申报的税种、税款所属时间、法定申报期限、申请延期申报期限、申请延期申报的原因。
办理部门:泰和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各基层分局办税服务点窗口。
联系电话:0796—5328352。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电话:0796—5321360。
(七)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办理对象:本辖区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需报请税务机关审批延期缴纳各种税款行为的纳税人。
办理条件: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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